我国国际重要湿地达82处,国家重要湿地达29处
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各地各部门依法落实湿地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推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健全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初步构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分类管理体系。
湿地保护法施行后,我国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8处、达到82处;国家重要湿地达到29处;新增省级重要湿地92处,达到1090处。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湿地空间用途管控,同时各地各部门提升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水平,促进湿地水生生物资源休养生息。目前全国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600余处、国家湿地公园900余处。长江湿地生态保护成效显著,江豚种群数量止跌回升,恢复至1249头。
报告同时指出,在湿地保护法贯彻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各方面高度重视,依法推动解决。
报告建议,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增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法定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执法司法约束;强化支撑保障,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水平;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织密湿地保护的法制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格局等。